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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、图形包括如下:
1.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;
2.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;
3.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、徽记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
4.同“红十字会”、“红新月”的标志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
5.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;(所谓通用名称,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,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名称。
通用图形则指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) 6.直接表示本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7.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 8.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;9.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 另外,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:“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,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,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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